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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农民工开始享有工伤保险


        日前,《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出台,标志着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正式启动。确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

    《办法》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措施和方法。确定: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缴费单位,为其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工程项目建安总造价的1.5‰缴纳,农民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须持《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副本及复印件到工程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工作量承担相应比例的费用。《办法》规定,施工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限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施工企业农民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待遇,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人工资计发;工亡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应规定计发。

  据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各级劳动保险部门将对施工企业农民工用工参保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违犯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其不能享受相应待遇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与施工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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