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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保难点在养老保险(观点)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指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目前,中国大约有1.2亿离开户籍地在外就业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一直是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问题。究竟是建立与城镇职工一体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是建立单独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为了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笔者拟从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对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分析两个方面作一论述。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现状

  1.养老保险。目前各地存在3种办法:一是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二是对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采取“双低”的办法。农民工基本沿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但降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门槛,参保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分别为12%和4%;三是少数城市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务工人员或非城镇户籍职工实行综合保险。如2002年9月1日上海开始实施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了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保险待遇。

  2.医疗保险。目前各地也存在3种办法:一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广东等地采取这种方式。二是参加综合保险,上海、成都等个别地方采取这种方式。三是参加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如深圳市劳务工合作医疗制度。

  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享有与城镇职工同样的待遇。

  4.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参加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不过,农民工个人不缴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难点在养老保险

  实际上,国发[2006]5号已经明确提出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应当说,目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没有法律障碍,关键是如何加强执法问题。

  目前,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都有,国家应当允许农民工选择参加其中之一,并且应当允许农民工体验之后作出新的选择。同时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互衔接的具体办法,以及研究制定农民工医疗服务结算办法,保障农民工灵活就近就医的需要。

  目前,比较困难的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如果制定一种有别于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比如当前正在研究制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费率设计为用人单位缴纳12%,农民工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4%-8%。这样,由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存在较大差异,一是将出现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二是将造成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普遍选择按照较低费率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缴费,对于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就业比较稳定的农民工而言,将不得不因此而无法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第二,如果今后不区分农民工和其他类型的职工,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不高。实践中,确有农民工为了减少支出,不愿参加社会保险,即便参加了社会保险每年春节前也往往退保的现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整体改造,降低养老保险费率,核实缴费工资基数,减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经济负担,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同时,为了保障农民工年老后的基本生活,设计不得退保的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有效。这就要求有关方面提前广泛告知各类劳动者,只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不退保,待年老时将依法享受远远大于当前退保所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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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0/2009-03-05/110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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