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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农民工落户城区有了实施办法


  新华网兰州11月5日电 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兰州市近日正式下发了规范农民工落户城区的有关实施办法。这意味着从现在开始,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能够落户兰州。

  兰州市政府批转的兰州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农民工户口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说,农民工已成为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型劳动大军和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务工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农民工户籍管理等相关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这次出台实施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农民工户籍管理有关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农民工落户兰州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适当控制城市四区(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人口年度机械增长量,放开城市四区外“一小时经济圈”城镇人口机械增长量。

  据介绍,农民工在兰州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城市四区务工经商申请迁移户口,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在兰州市红古区和永登、榆中、皋兰县建制镇范围内务工经商的农民工,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并与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营单位签订经当地劳动仲裁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满两年以上,或在当地从事二、三产业,办理了《营业执照》,按时缴纳税费,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配偶、子女均可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实施办法对优秀农民工落户城区适当放宽了条件。凡被评为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技工、技师职称或其他有突出贡献(如市一级科研发明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等)的农民工,只要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凭相关证书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本人及配偶、子女均可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记者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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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0/2008-11-06/109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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