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由原告达州市民康医院向4名被告支付加班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0万余元,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原告达州市民康医院(系福利性事业单位)从1985年至1999年分别聘用被告杨家容、黄尤德、李贤翠、杨世琼等进城务工人员从事门卫、护士、锅炉工等工作,按照约定每月发放200元至300余元不等的工资,但未给4人办理养老保险。由于工作的需要,杨家容等4人经常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至原告与4被告终止劳动关系时,杨家容等4人加班累计达到2700余天。
2006年7月,民康医院与4被告终止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协商未果,经劳动仲裁后民康医院不服,诉至大竹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4被告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工资应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所确定的大竹县职工在各个时段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其岗位特殊,对4被告不能实行固定休假,但应按国家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发放加班工资;同时原告还应支付4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遂作出如上判决。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0/2008-02-14/1094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