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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割刀引发农机投诉“案中案”


张桃英 王洪伟

2008年2月4日,本报刊发了一篇题为《玉米收获机亟需跨过“质量关”》的评论文章,文中引用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以下简称“中消协农机投诉站”)向记者提供的一个已经得到圆满解决的玉米联合收获机投诉案件。文章见报后,记者却意外接到了当事人的来电,牵扯出了一桩农机投诉“案中案”。

一个已经画上句号的案件

这个案件出现在2008年1月17日中消协农机投诉站2007年工作总结上。对于本案,总结中作了如下描述:“河北河间市、涞水县、天津蓟县等地农民投诉河北河间市科丰农机厂,反映他们2007年9月购买的4YW—2型玉米联合收获机割刀宽度仅为58厘米,机播玉米行距为55—62厘米时,无法正常切割玉米;扶导器不够长,作业中玉米不喂入,反而将玉米推倒一大片。”这段文字被记者在《玉米收获机亟需跨过“质量关”》一文中引用。

在中消协农机投诉站2007年工作总结里,对此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也作出了明示:“投诉后厂家承诺:明年为用户更换新割台,将割刀加宽10厘米,扶导器加长,如达不到要求不能作业则退机。”

看上去,这是一桩普通的农机投诉案件,结局也堪称圆满。可以说,这个案件已经画上了句号。

58厘米?75厘米?

但是,科丰农机厂副厂长张绍恒的来电,给这个句号打上了一个叉叉。

“我们生产的玉米联合收获机,割刀宽度不是58厘米,而是标准的75厘米!我敢保证,并且可以把机器拉出来当场对质。”电话那头,张绍恒的声音格外坚定。“我们的产品在生产的时候,都是经过严格测量的。在设计上,割刀宽度都符合75厘米的规格,割刀宽度低于58厘米这样的不符合农艺要求的玉米收获机我们根本不会生产。之前,我们同意在75厘米的基础上将割刀再加宽10厘米,是为了增强产品的适用性。”

可是中消协农机投诉站也并非空穴来风,对于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案件,他们一向谨慎。“因为要在报告中对科丰农机厂进行公开点名,所以我们格外慎重。”中消协农机投诉站负责人赵牧风告诉记者,在接到农民的投诉后,投诉站通过多种渠道对投诉内容进行求证。 

其中一个重要的求证对象就是经销商。天津市蓟县金林农机精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金林公司)经理杨满林表示,他本人并没有亲自对割刀宽度进行测量,但是购机农民天津市蓟县东赵各庄镇小赵庄村村民赵东在机器实地演示的时候亲自测量显示割刀宽度仅为58厘米,无法收割玉米。

杨满林说:“现在玉米基本上都是机械化收获了。玉米间的行距在58—65厘米之间,如果收获机割刀太窄,就无法进行正常的作业。”

据了解,金林公司一共购进科丰玉米收获机4台,仅售出一台,并遭遇农民退货,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割刀不够宽。双方产生合同纠纷,金林公司于2007年10月初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中消协农机投诉站所挂靠的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站的工程师,也曾在蓟县亲眼目睹了科丰玉米联合收获机在作业过程中暴露出问题。

获悉张绍恒的来电内容后,中消协农机投诉站立即与记者一道,开始了对案件真相的寻找。再度联系杨满林,他也亮明了自己的态度:“他(张绍恒)敢把厂里的机器拉出来对质,我也敢把我公司里的科丰机器拉出来!”

双方都毫不示弱。那么,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儿?

半路杀出的“更正说明”

眼看案件就要陷入僵局,一份意外出现的《投诉更正说明》却扭转了整个局势。

2008年2月30日,张绍恒来到报社,向赵牧风及本报记者出示了一份由购机农民赵东出具的《投诉更正说明》:

“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领导:我于2007年9月26日向站投诉的关于河间市科丰农机厂生产的田霸牌4YW-2型玉米收获机,提到此机割刀处外距是58厘米。这是我误写的,应是玉米苗行距58厘米,现双方已经友好解决此纠纷。我要求撤回此投诉。”

原来如此!

张绍恒告诉记者,科丰农机厂已于2008年2月29日与金林公司达成自行和解。科丰农机厂满足了金林公司将4台科丰玉米收获机全部退还厂家的要求,并交还给后者购机款44160元。原告金林公司于当日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费、收获机返厂运费由原告金林公司承担,得到了法院准许。

至此,这桩由玉米割刀引发的农机投诉“案中案”终于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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