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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农机院所进口科研用品将享税惠


耕读

8月2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一批)。按照《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今后,列入名单的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洛阳拖拉机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等三家转制农机科研机构,进口计算机工作站等科技开发用品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

按照规定,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等转制科研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无法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包括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标本、模型;实验用材料等。

记者从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了解到,该院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主要是样机以及实验设备、仪器,所需缴纳的进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达到进口用品总值的33%,其中免征税是13%。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引进相关目录内的产品,可以申请免征进口税,但是采取的是“一事一议”的政策。进入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后,只要中国农机院进口《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产品,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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