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儿童节前,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了二审,明确规定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去年,《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获得批准,不能把6岁以下儿童单独留在家中。近些年来,各地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断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的体制机制下了大量的功夫,值得肯定。但是,对于农村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还必须考虑他们的现实情况,采取综合措施,切实保护他们健康成长。
其实,早在1987年,民法通则就对儿童监护制度做出规定,明确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自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又明确,对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这“七种情形”就包括: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等等。可见,对于儿童权利保护,我们并非缺少法律,关键是如何依法落实。
拿“福建仙游县全国撤销父母监护权第一案”来说,村民委员会曾被指定作为受害人林某的监护人,但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根本无法给予9岁孩子家庭的温暖。最终,孩子被送到了儿童福利院抚养,而福利院负责人则再三对媒体表示,不要过多对外曝光孩子的生活,他们除了想要保护孩子的隐私之外,更多的还是担心,儿童福利院根本承受不了那么多无人监护的孩子。
留守儿童是农村社会一个特殊群体,如何关爱他们,让他们像其他儿童一样健康成长,是我们整个社会不能不认真考虑和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在保护、关爱留守儿童这道共同的考题前,法律、政府、社会、学校、家长,任何一方都不能缺位。只有建立包括各方在内的留守儿童关爱和保护机制,他们才能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在留守儿童的成长环境中,最缺乏的就是父母的关爱。无人引导的青春期,以及因父母不在身边而产生的安全感缺乏,让这些孩子很容易迷失自己。而这种“迷失”,如果无法得到来自父母的及时纠正,学校教育又难以提供家庭那样的细微关爱,仅靠“自我矫正”的留守儿童,难免在歧途中越陷越深。
解决6000多万留守儿童问题,父母之责从来都不应该缺位。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在教育子女方面,父母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换句话说就是,父母监护责任能否履行到位,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更关系到孩子能否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关爱留守儿童,是一种“必须”。但是他们的父母要外出到城市打工,以便挣钱养家糊口。要想用“召回”父母的方式消除“留守”现象,既不现实也难以长久。因此,关爱留守儿童,除了立法强调父母的责任之外,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的社会制度支撑。需要加强学校的教育、家长的监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社会治安环境的治理。政府、学校和留守儿童家庭都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留守儿童的生命和安全教育,让他们学会尊重生命、热爱生活,经常要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疏导,让孩子们充分感受到“家”的温暖。与留守儿童距离上更为接近的学校和老师,应该更多地承担起关爱孩子的社会责任。
从解决父母与儿童分居的角度出发,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高效农业,拓展种植、养殖集约化、产业化规模经营,让一大批农民能够在家门口就业。此外,农村学校的撤并、恢复也要统筹规划,让在家门口就业的农民的孩子能够在家门口就学。再者,要尽快打破城乡户籍壁垒,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让他们在城里能够安居乐业,同时,城市教育机构也要更多地向外来务工人员开放,让留守儿童不必再留守老家,可以跟随父母,到父母打工的城市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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