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企业开发的楼盘夹杂在恒新公司的楼盘中,购房者根本不知道自己买的是谁开发的楼盘。卖房收益归3家企业所有,但因为一切手续都是以恒新公司的名义办理,所有风险都由恒新公司承担。
审计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这3家企业其实并没有资金实力。为了拿地,他们联手借款向恒新公司购买土地,并在未建房的情况下即开始以恒新公司的名义进行预售,收了预售款后先还了借款,还有大量盈余用于建房。
由此,违规链条逐渐清晰:首先,上述国有企业的土地未经任何法律手续就以原购买价格转让给了民营企业;其次,土地转让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以至于国有企业还将承担各种风险;第三,上述3家企业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为什么陈志华会冒着多重违规的风险,为上述3家企业谋利?土地卖了为什么不过户?这一系列不合常理的表现背后,到底有什么隐情?
在审计人员开展了一轮紧锣密鼓的调查后,又一份合同引起审计人员的注意。这份合同显示,恒新公司负责办理所有房屋交易需要的手续,在这个过程中,相关收益是民营企业的,风险由恒新公司承担。这完全是一份不平等合约,恒新公司为何接受呢?审计人员仔细辨认,发现这份合同上盖的是恒新公司已经申报作废的一枚公章。
迟来的私利,一样的惩罚
一枚公章使用时没有登记,另一枚公章是作废的,两个细节更让审计人员产生了疑问。
陈志华以非公开手段为上述3家企业提供帮助,他图什么呢?于是,审计人员对这3家企业进行了延伸审计。经过延伸审计,陈志华与上述企业间的利益链随即得以揭示。审计人员发现,自2012年起,其中一家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向陈志华的妻女提供共计200万元人民币。而且陈志华安排得也很巧妙,他在土地转让、民营企业卖楼后有收益的当年并没有收取好处费,而是在之后的2012年才开始收取。
经查,恒新公司的上级企业大庆油田昆仑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范大光也参与了这起异常的土地交易。2014年,在对陈志华案进行判决的同时,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范大光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万元。
至此,一桩国有企业土地被违规转让、民营企业获利数亿元的秘密交易终于大白于天下,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也由此揭示了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何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不能不引起持续关注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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