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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治理中国乡村?


乡村治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中不可或缺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民国时期,政府不下县,乡村治理以乡绅治理为主。新中国成立之后,乡村治理是人民公社体系,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以行政手段指挥生产、以经济组织形式代替政权组织形式的模式。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经济体制的这一变化要求政治体制与之相适应,不能再沿用“人民公社”的模式来管理,因此实行了战略化接应。
  1983年在农村重新恢复乡政府,198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7年开始试行,逐步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了村民委员会,用“乡政村治”的模式代替了人民公社模式。
  所谓“乡政村治”,包含“乡政”和“村治”两个层面的内容,“乡政”即国家在乡镇设置最低一级政府,代表国家对乡村进行管理;“村治”即村民自治,在农村成立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乡政体现的是国家权力,而村治则是社会权力的化身,乡是政府,村是自治组织,以乡村治理、家庭经营为基础。
  从这个演变过程可以看出,无论是从治理体系还是治理结构来看,乡村治理都是国家治理的一个基础而且又是重要组成部分。
  城镇化巨轮下的农村与国家、城市、市场啮合艰难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推进城镇化建设以来,我国乡村在空间状态、人口格局、社会结构以及利益结构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传统的乡村社区、村庄整合的乡村新社区和融入城镇的新社区的并存格局。
  乡(镇)一级的单位,1990年的最高时期有5.6万个,到2012年已经减少到了3.3万个。村民委员会在1990年最高的时候是74万个,2012年是59万个,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变化。此外,随着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的比例也发生了变化,我们过去的农村人口比较多,到了2012年,城市人口已经超过了农村人口。在此情境下,劳动力的结构也有了较大的变化。当前,我国农民工2亿多,但是在农民工里面有62.2%的比例是到县城以上就业的,还有37.8%的是在县以下,而且农民工群体的20%已经迁入城市。此外,农村空心化问题严重,谁来种地,谁来养殖困扰着乡村。
  此外,乡村的利益格局也发生了变化,一方面,部分村庄本身有丰富的资源,谁来掌握和支配这些资源就会存在纷争;另一方面,政府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一些工程项目的实施会涉及到各种资源,比如水电气等建设工程,教育、卫生等民生工程,这些资源如何分配?有了经济利益,乡村的各个主体都要争夺这些资源和利益的支配权。如此种种,都涉及到乡村利益结构的变革。
  这样的结构变化带来了什么问题?即国家其他方面的变化都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该如何适应其他体系现代化的发展?如何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如何解决基层组织和政府的干预和寻租问题?
  中国农村转型、村庄转型的巨大困难固然是由于农村地区广大、人口数量巨大、经济基础薄弱,但更主要的是由于这种转型具有特殊的社会内容和性质:即在地理、生产、文化与治理上都具有特殊性的农村,一方面被越来越卷入市场经济乃至于社会的建构过程,另一方面被日益纳入现代国家治理的过程。这意味着国家与农村、市场与农村、城市与农村这三组基本关系的重新整理安排。这是中国农村社会从未经历的巨大转变。其转变方式、过程与前景,取决于国家、市场、城市对农村的态度,也取决于农村对国家、市场、城市的态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观察村庄转型也可以被视为观察村庄关系的转型。
  当前“乡政村治”治理架构尚存颇多缺憾
  在当前“乡政村治”的结构下,乡(镇)与村之间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村民小组作为村民进行自治活动的具体组织,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但由于村民小组不具有法人实体性质,在农村社会治理中不能独立发挥作用。从实践层面上看,有两个问题较为突出。一个是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很难处理好,另一个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赋予农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未能真正落实,农民利益受侵犯的情形仍比较普遍。
  当前,我国不少农村的党支部和村委会存在较严重的摩擦。有些农村党支部书记认为党支部书记天然的就是村中的第一把手,就应该决定村里的大小事情,不少地方是“支部书记定盘子,村主任领着干”,民主决策流于形式。也有相当部分村主任认为村委会是老百姓选出来的,大部分村民拥护我,而支部书记不过是几个党员选出来的,甚至是乡镇党委任命的,既然搞村民自治那么就应该是村主任说了算。于是在工作中不服从村党支部的领导,导致“两委”关系紧张。目前农村中“两委关系”紧张的村庄为数不少。为了消解“两委”关系矛盾,有的地方正在探索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两职一担挑”交叉任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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