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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借款到期找不到债权人,可办提存公证


【案例】2年前,蒋某因购房向谢某借款6万元,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的3倍,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限届满时,蒋某去向谢某还钱,但找了几次也没有找到他,后经多方打听才知道谢某到外地做生意去了,而且没有人知道他的确切地址。考虑到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将要支付更多的利息,所以蒋某很着急。那么,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该如何归还借款和利息呢?

【说法】借款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还款的,债务人可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终止的制度,它能产生与合同履行一样的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办理提存的机关是公证机构。根据上述规定,蒋某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办理提存公证,应当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提存条件的,即予以受理并办理提存公证,此时蒋某就可以将向谢某所借的钱款本息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内,由提存机构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谢某。自提存之日起,蒋某与谢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时消灭,蒋某就不用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了。根据《合同法》规定,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所需支付的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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