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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欠债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可通过两种途径讨债


【案例】2010年9月,郑某因翻建房屋找沈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还款期限届满前的3个月,郑某夫妻双双到外地打工,且一去不复返,到现在已经2年了,郑某父母也不知道他的下落。沈某听说再不想办法讨要,就会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法律就不保护了。因此,沈某很着急。那么,沈某怎样才能要回这笔借款呢?

【说法】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讨回欠款:

一是在诉讼时效期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债务人不应诉的,法院即对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可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的房屋或财产的办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实现债权。

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其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沈某与郑某有债券债务的利害关系,且郑某已经下落不明满2年,因此,沈某有权向郑某居住地法院提出宣告郑某失踪的申请。法院受理后,将依法发出寻找郑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如果郑某没有出现。法院就会作出宣告郑某失踪的判决,并从郑某父母、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中确定郑某财产的代管人。

此后,沈某就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从郑某的财产中支付欠款。如果财产代管人拒绝还款,沈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强制财产代管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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