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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车主随意放置车钥匙致交通事故也需担责吗


       编辑同志: 
  我在集镇上开了一家农资店,雇有曹某等2名员工。今年2月的一天,我驾车到店里后将车钥匙随意放在了桌上,之后又外出办事了。员工曹某私自拿了车钥匙用了我的车,并在行驶途中将行人崔某撞伤,致崔某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曹某对此交通肇事负责。由于曹某经济赔偿能力有限,崔某要求我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我认为自己对本起交通事故无任何过错,不该担责。请问,崔某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 韩轩 
  韩轩读者: 
  你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结合《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驾驶租赁、借用、转让的机动车以及非盗抢等情形下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对不足部分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上述解释第1条列举了一下四种情形: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证驾驶的;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毒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④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本案中,你将车钥匙随意放在桌上,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为曹某开走车辆并肇事提供了条件,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当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是三成的过错责任。这里提醒各位车主,请务必保管好自己的车辆以及包括车钥匙在内的相应物件,以免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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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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