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去年,我们厂与内蒙古某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由我厂为他们生产一批农机配件。可是当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和数量生产出产品之后,对方由于法定代表人变动,新任经理以“谁签的合同谁负责”为由,终止合同的履行,不认购我们的产品。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宁夏 张红发
张红发读者: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是因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由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合法代表出面签订,并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意思表示。因此,当法人的负责人或合同签订者调离该单位后,法定代表人的变动决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原合同应当由继任者继续履行。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也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经双方协商同意,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解除。
你所说的内蒙古这家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单方随意终止合同时违法的。根据《合同法》第128条的规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和解、调解解决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无效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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