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可申请RQFII资格;允许机构自主决定产品类型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已一年多,为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证监会将迅速扩增试点机构类型,放宽投资范围限制。3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修改后的法规放宽了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产配置限制,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产品类型。法规修订后,境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将可以参与试点。修订后的法规明确,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注册地、业务资格等应当符合: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者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修订后的法规明确,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持股比例限制:一是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二是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同时,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此外,修订后的法规还简化了申请文件,便利试点机构的投资运作。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境外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强烈,去年以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资金汇入速度明显加快,持股比例明显上升。RQFII法规修订后,证监会将根据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需要,不断扩大试点规模,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2011年底RQFII试点推出后,市场高度关注。RQFII总投资额度已达2700亿元人民币。目前,已有27家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获得RQFII资格,合计获批投资额度700亿元。其中,24家试点机构获批额度合计270亿元,用于发行债券类产品;4家试点机构推出RQFII-ETF产品,累计获批额度430亿元,境外投资者认购积极,净汇入资金近400亿元,全部投资股票,其他试点机构正在向香港证监会申请发行RQFII-ETF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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