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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荆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近日,荆门市政府出台《荆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象、补偿标准、参加计发办法等进行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凡在荆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中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都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荆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60周岁以下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金未落实的征地项目,县级人民政府不得申报。

    办法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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