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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5月16日分别下发通知,公布了自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新标准,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该标准较上年增加了22.58元。

最高检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0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6年5月16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最高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该规定,自2016年5月16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新标准执行。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办公大楼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自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发正义之声,以司法解释行法治之策,把握时代脉动,体察社会需要,满足人民期望,弘扬法治精神,是宪法法律的忠诚守护者。

附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检察机关,成立于1954年,办公大楼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同属中央国家机关序列,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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