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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地方政府吗?


地方政府指的是管理一个国家行政区事务的政府组织的总称,全称地方人民政府,在中国指相对于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而言的各级人民政府,宪法第95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简称“地方”。那么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地方政府吗?

经典案例:

2005年7月,张某大学毕业后回到家乡某村,承包了村里的一片果园。几年下来,他将果园经营得有声有色,村里人都称赞他是致富能手02009年3月,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家里人都劝他参加竞选。父亲说:“你是个大学生,这次准能当选上,当个村干部,为政府做事,也给咱老张家争争光,咱祖辈都没有当官的呢!”

详细解答:

上述事例中,张某父亲的说法表明他对村民委员会性质的认识存在偏颇。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乡(镇)政府是我国的基层政权组织,是最低一级政府。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有别于国家政权机关。它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把村民委员会当成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当成乡(镇)政府的“腿”,将不该由基层自治组织从事的行政工作交给村民委员会去做,或者包办代替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些都是同村民委员会性质不符的做法。

村民委员会和政府有以下区别:第一,性质不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政府是国家机关。第二,产生方式不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的,政府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三,作出的决定是否有强制力不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具有强制力,村民必须服从,但是村民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其他群众组织。在我国,有许多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如工会、青年团、妇联、青联等。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和它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村民委员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附:现代地方政府本质特征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公平为核心,以民主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相对于传统地方政府,它要求从体制、机制到文化、心理的综合型转变:

1、从“物本型”转为“人本型”。传统地方政府属于“物本型”管理,政府以物质财富为本位,把人仅仅作为谋取物质财富的手段,甚至将民生福利改善置于次要位置。现代地方政府把现实的人作为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不仅要努力满足人民的生存需要,还要满足其安全、享受和发展的需要。将人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和目的。围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地方政府摒弃见物不见人的思想,保障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通过履行职能提供良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真正把人的发展的实现程度作为衡量政绩的根本标准。

2、从“全能型”转向“有限型”。传统地方政府被视为无所不能的“超人”,对社会全面行使权力,也包揽所有公共事务。现代地方政府是有限政府,实质上是理性确定自身的职能边界,将政府建构在市场自主、社会自治的基础之上,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法治社会,宪法和法律划定了地方政府行为的明确边界,行政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政府职能的设置依据法律的规定,政府机构的规模来自法律的约束,所有这些都是一个有限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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