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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必须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吗?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那么村委会必须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吗?

具体例子:

2011年2月,某村准备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会议决定,新一 届的村委会不再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只设置计划生育委员会,因为本村是镇政府所在地,司法所、治安派出所等都相距本村非常近,村里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找相关组织去办理就可以了。

详细解答:

本事例涉及村委会是否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问题,一般而言, 应当设立。

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组织的主要形式。其中村委会和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组织的基本设立形式,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组织基础, 而企事业单位则根据自身需要灵活掌握,不要求必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法律只规定了人员构成的人数范围。具体人数可由设立单位自行规定。为了更便于调解, 一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以单数为宜。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法律还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性别构成和民族构成上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为了体现人民调解的群众性和民主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需经过推选产生。具体来说:村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三年,与村委会、居委会任期相同。这也是为了方便选举,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 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

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人民调解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 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 鬻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 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 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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