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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住宅用地的含义及其相关特征


国外对住宅用地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住宅用地是指住宅建筑占地及其周围的绿地和宅间小路。

在我国,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 2007)的规定,住宅用地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地基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是指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根据《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E200112ss号),住宅用地分为四类,具体包括:①城镇单一住宅用地,指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②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指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③农村宅基地,指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④空闲宅基地,指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城镇住宅用地和农村住宅用地是中国住宅用地的两大类。

1.城镇住宅用地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城镇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由于城镇住宅用地的等级、性质具有一定差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将城镇住宅用地分为以下四类:一类住宅用地,即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具体是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中的住宅建筑用地;二类住宅用地,即二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具体是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 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中的住宅建筑用地;三类住宅用地,即三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具体是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中的住宅建筑用地; 四类住宅用地,即四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具体是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中的住宅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有以下特征:

①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②随房屋转移。即土地使用权随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属于房屋所有者。

③可流转性。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房交易市场呈现一片繁荣的景象,随着房屋流转,土地使用权也发生流转。

④使用主体广泛性。自2004年“8·31大限”以后,以前盛行的以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的做法被正式叫停。经营性土地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出让,逐步建立起规范的土地市场。土地市场的参与主体多样化,进入到商品房市场后, 土地使用的主体更加广泛。

2.农村住宅用地

在中国,农村住宅用地又可称为宅基地,指仅限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 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包括住房、辅助用房、庭院用地以及房前屋后的少量绿化用地。

农村住宅用地与城市的房基地有很大区别,它既是农民的居住消费场所, 又是农户家庭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农民生产、生活、生态、经济、文化等多种功能。农村住宅用地与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农村住址用地属于福利性用地,根据当前相关文件规定,不允许农村住宅用地经营性使用,这有别于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住宅用地有以下特征:

①集体所有。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②一户一宅。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③使用主体特定。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④不可流转性。《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即特定村民申请取得住宅用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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