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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个人可以提名候选人吗?


候选人即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时先提出供选举人选举的人员。那么村民个人可以提名候选人吗?

具体案例:

某村正在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张某认为现任的村委会主任干得不好,并且认为村里的李某品行好、正直、有热情、有文化,做村委会主任最合适。于是张某就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李某为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有的成员对张某提名李某做候选人的做法表示怀疑,因为他们之间有亲属关系,提出不能将李某作为候选人。

详细解答:

本事例中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看法和做法都不正确,张某有权提名候选人。

提名候选人,是关系到选举是否民主的重要环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选举村委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也就是说,只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才能提名候选人,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二是村民联合提名。由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俗称“海选”, 由吉林省梨树县率先实行。所谓“海选”,就是由每个村民完全凭自己意愿采用投票的方式提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作为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投票,选出村委会成员。由村民联名提出候选人,即由村民采用联合署名的方式提出共同候选人。至于多少人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或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地方(省、市、县)没有作具体规定,村的选举办法可作具体规定。地方作具体规定时, 可以考虑参照代表选举,以由村民十人以上联名为宜。村民联名提出的候选人过多时,可采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所谓预选,就是将所有候选人都列入预选名单,由村民进行无记名投票, 然后以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再正式投票选举。经过预选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必须多于应选人数,实行差额选举。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要充分发动群众提名推荐候选人,每一位有选举权的村民都有权直接提名候选人,村委会组织法关于候选人提名规定的新精神充分体现了民意,保障了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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