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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宁市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六、工作措施

(一)规范建设。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流通网络建设的要求,做好前期规划,抓好相关制度、经营章程、服务规范的配套和完善;抓好管理人员,经营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综合服务中心规范经营,为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实行统一标识、统一形象、统一服务规范、统一服务承诺,并上墙公布。经常检查督促服务人员切实践行承诺,接受群众监督。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悬挂标识必须醒目、耐用,凡是没有统一悬挂和规范使用“供销合作社”标识的,一律不予支持。

(二)资金扶持。今年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首先选择全市“三基”建设乡村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乡村,以及交通条件较好,人口相对集中,服务半经较大,有现成的房屋及经营场所的村进行。对经营性项目采取“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主要是动员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投资。公益服务性项目以政府补助为主,结合“三基”建设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一并实施,每个点补助市财政资金20万元,主要用于综合服务中心的改造、设施配置和商品配送、电话、电脑及图书室、老年活动中心、信息栏设置等建设。

(三)实施主体。村级综合服务中心主要由市供销联社负总责,三县供销联社具体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西宁市新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各负其责,共同实施。三县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化肥、农药、种子、医疗、药品、烟草、食盐、茶叶、烟花爆竹、文化娱乐、邮政电信、特种行业回收经营等方面的经营许可证件,同时做好县级政府配套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工作,所在地乡镇政府协调解决规划布局、用地调整及各项目内容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考核验收。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于2016年10月底完成并投入使用。11月份,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资金审计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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