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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级市场矿业权的收益方式有哪些?


二级市场的主体是矿业权人,根据2000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由此可见,矿业权人可以依法对其享有的矿业权进行转让、 出租、抵押等,以获取矿业权收益。

1.矿业权转让收益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 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而在矿业权转让的过程中,矿业权人获得了货币资金,或者投资收益,或者企业经营权,这些都是矿业权收益的表现形式。

2.矿业权抵押收益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以矿业权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矿业权人可以探矿权、采矿权作为抵押物,以此来融通资金或者获得其他资产的使用权等。

3.矿业权出租收益

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上市和设定抵押。由此可见,矿业权人可以通过出租矿业权来获得租金收益。

由此可知,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确立,形成了矿业权两级市场,国家不再是唯一的收益主体。因此对于矿业权收益概念的界定,有必要分别站在国家(或国有地矿勘察单位)和二级市场矿业权人的角度进行考虑, 以使矿业权收益更加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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