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能及时向甲方和丁方通知专户大额资金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等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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