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
案件金额:人民币49809426.0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2015年度已计提部分或有负债(详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公司2016-014号临时公告),因目前处于二审上诉阶段,最后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此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8月19日,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金博士”)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对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北京德农”)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河南农科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郑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郑州中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德农赔偿金博士4950万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法人合理开支2万元;河南农科院对上述赔偿在300万元范围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金博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9426.00元由北京德农负担。(详见公司2015—038号公告及定期报告相关章节)。
北京德农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郑州高院”)提起上诉,河南高院已受理,并将择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2015-041号、2016-002号、2016-003号、2016-004号、2016-012公告)。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目前正在等待河南高院确定二审开庭日期。
三、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2015年度已计提部分或有负债(详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公司2016-014号临时公告)。本案目前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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