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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1号 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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