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舍设计应能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消毒。应通风、采光良好,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低。羊场要设废弃物处理设施。
2.2.2 羊只引进和购入
引进种羊要严格执行《种畜禽管理条例》第7、8、9条,并进行检疫。购入羊要在隔离场(区)观察不少于15天,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群。
2.2.3 卫生消毒
选用合理的消毒剂。采用喷雾消毒,用规定浓度的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等,进行羊舍消毒、带羊环境消毒、羊场道路和周围以及进入场区的车辆消毒。浸液消毒,用规定浓度的新洁尔灭、有机碘混合物水溶液,洗手、洗工作服或对胶靴进行消毒。紫外线消毒,人员入口处设紫外线灯照射至少5分钟。喷洒消毒,在羊舍周围、入口、产房和羊床下面撤生石灰或火碱液进行消毒。火焰消毒,用喷灯对羊只经常出入的地方、产房、培育舍,每年进行1~2次火焰瞬间喷射消毒。熏蒸消毒,用甲醛等对饲喂用具和器械在密闭的室内或容器内进行熏蒸。
消毒制度。环境消毒,羊舍周围环境定期用2%火碱或撒生石灰消毒。羊场周围及场内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在羊场、羊舍入口设消毒池并定期更换消毒液。人员消毒,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羊舍,要更换工作服、工作鞋、并经紫外线照射5分钟进行消毒,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羊舍消毒,每批羊只出栏后,要彻底清扫羊舍,采取喷雾、火焰、熏蒸消毒。用具消毒,定期对分娩栏、补料槽、饲料车、料桶等饲养用具进行消毒。带羊消毒,定期进行带羊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2.2.4 管理
羊场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传染病者不应从事饲养工作。场内兽医人员不应对外诊疗羊及其他动物的疾病,羊场配种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羊的配种工作。要防止周围其他动物进入场区。
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定期对羊只进行驱虫、药浴,应对成年种公羊、母羊定期浴蹄和修蹄。应经常观察羊群健康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不喂发霉和变质的饲料、饲草。育肥羊按照饲养工艺转群时,按性别、体重大小分群,分别进行饲养。群体大小、饲养密度要适宜。每天打扫羊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使用垫草时,应定期更换保持卫生清洁。 定期定点投放灭鼠药,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应做深埋处理。 消除水坑等蚊蝇孳生地,定期喷洒消毒药物。
2.2.5 运输
商品羊运输前,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GB 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合格者方可上市或屠宰。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应用消毒液彻底消毒。 运输途中,不应在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2.2.6 病、死羊处理
对可疑病羊应隔离观察、确诊。有使用价值的病羊应隔离饲养、治疗,彻底治愈后,才能归群。 因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处死的病羊,应在指定地点进行扑杀,尸体应按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羊场不应出售病羊、死羊。
2.2.7 废弃物处理
羊场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原则。
2.2.8 资料记录
对羊场所有羊只应准确、可靠、完整进行记录,要求有引进、购入、配种、产羔、哺乳、断奶、转群、增重、饲料消耗记录,羊群来源,种羊系谱档案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饲料、饲草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记录,疫病防治记录,出场销售记录,并且最少保留3年。
2.3 用药
优先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疫苗预防羊只疾病。允许使用消毒预防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并应符合相关规定。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羊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允许使用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 允许使用国家规定的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并应注意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及其他注意事项、严格遵守规定的休药期。
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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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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