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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水产养殖病防治 渔药管理与水产品质量安全


大部分渔药的研制与开发均来自兽药,这方面系统的资料还比较缺乏。有些鱼病根本没有疗效非常好的药物进行防治。低效、高毒、高残留的药品还没有替代品。微生态制剂、免疫刺激剂、中草药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们不能解决所有病害问题,而且要适量使用。疫苗的发展空间很大,它可以解决个别不能用药物防治的重大疾病,但是它的作用周期长,生产成本高,限制了广泛使用。

鱼病学是动物营养学、生理学、生态学、水产养殖学、分子生物学等多学科交叉的一个领域,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相关部门应该加紧建立专家组诊断系统和远程诊断系统,改传统感官诊断方式为计算机诊断;建立病原基因库、细胞库,为水产动物疾病的防治提供理论基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加大科研的力度,加快创新型研究。

李健:避免药物残留,从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等方面选择渔药——降低水产养殖病害发生(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研究员)

疾病频发使水产养殖遭受严重挫折,由于药物对各种疾病的有效控制和促生长效果,一些人把药物大量使用作为养殖生产常规措施。但是,如果不合理使用药物、滥用药物就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特别是药物残留问题。药物残留对养殖对象、消费者和生态环境都能造成严重影响。

渔药的种类较多,其作用各有特点,病害控制需要根据病症合理选择。一般说来,要想控制一种疾病,究竟选择哪种药物,应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第一有效性,从疗效方面考虑,首先要看药物对这种疾病的治疗效果怎样。第二安全性,俗语说“是药三分毒”,各种药物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毒性或副作用,因此在选择药物时,既要看到它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又要看到其不良反应。第三方便性,多数渔药都是间接地对群体作用,投喂药饵或将药物投放到养殖水体中进行药浴。因此,操作方便和容易掌握剂量是选择渔药的要求之一。第四经济性,水产养殖由于具有广泛、分散、大面积的特点,使用药物时所需药量比较大(尤其是药浴),从生产实际角度出发,在预防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疾病时,应考虑综合的经济效益,在保证疗效和安全性的原则下选择廉价的药物。

微生态制剂的使用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绿色产业,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安全有效途径;中草药的化学成分虽然很复杂,但大多保持了各种成分结构的自然状态和生物活性,保持了其天然性;免疫刺激剂能够进入动物体内,与体液因子及免疫细胞的特异受体结合,从而提高机体的免疫功能。

陈昌福:端正用药观念 坚持对症用药基本原则,降低药残——确保水产品安全(教授 华中农业大学水产学院博士)

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依赖于水产养殖环境的稳定与改良。而我国的水产养殖环境正在不断地恶化,是不争的事实。养殖业者在水产养殖动物疾病防治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与方法不妥当,进一步加剧了环境的恶化,严重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近年来,许多养殖生产者在防治水生动物疾病的过程中,认识上存在误区。“治病先杀虫”,“猛药能治病”,“泼洒没有错”等有悖于常理的用药观念在我国部分地区流传。

“对症下药”是防治各种动、植物疾病的基本原则。虽然有一些寄生虫能引起水产养殖动物发生寄生虫病,而且从理论上讲,寄生虫在水产养殖动物身体上留下的伤口也有可能为病原菌的入侵的方便之门。但是,这些都不能成为“治病先杀虫”的理论依据。其理:首先,大量的调查结果证明,对水产养殖动物造成严重危害的疾病,主要是由病毒、细菌、真菌等致病微生物引起的所谓传染性疾病,而由于各种寄生虫的寄生引起的所谓寄生虫病,对水产养殖动物造成严重危害的现象还是相对少的。如果水产养殖动物患的就是由病毒、细菌和真菌等微生物引起的传染性疾病,那么,杀虫药物对这些病原体几乎没有作用,滥用杀虫药物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对于已经身患疾病的水产养殖动物而言,不对症地使用杀虫药物无异于雪上加霜。同时,这样使用药物也可能贻误治疗疾病最佳时机和因为对患病的水产动物形成药物刺激而加重其病情。

其次,在养殖鱼类机体上有少量寄生虫的寄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而小数寄生虫寄生也并不意味着鱼类就已经发生了寄生虫病。在多数情况下,养殖鱼类身体上携带少量寄生虫并不会影响鱼体的健康与正常生长,如果要依靠杀虫药物将养殖鱼类身上的寄生虫全部消灭,既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同时还存在药物污染养殖水体、破坏水体生态结构,导致寄生虫产生严重的抗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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