镉(以Cd计),mg/kg ≤0.1
铬(以Cr计),mg/kg ≤2.0
3.3.3 物残留限量 (见表4)
表4 药物残留限量
药物类别 指 标
四环素类 土霉素,mg/kg ≤0.1
抗生素
氯霉素类 氯霉素 不得检出
磺胺嘧啶,mg/kg
磺胺甲基嘧啶,mg/kg
磺胺类及增效剂 ≤0.1(以总量计)
磺胺二甲基嘧啶,mg/kg
磺胺甲噁唑,mg/kg
а-氰戊菊酯,mg/kg ≤0.2
菊酯类 溴氰菊酯,mg/kg ≤0.1
氯氰菊酯,mg/kg ≤2.0
4 检验方法
4.1 个体重
用精度值为0.5g的电子秤称重。
4.2 活体感观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条件下,在白瓷盘中按本部分3.1条规定对样品逐项进行感观检验。
4.3 微生物及寄生虫检验
微生物检验按GB/T 4789.20的规定执行,寄生虫在普通显微镜下进行镜检。
4.4 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验
4.4.1 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中的规定执行。
4.4.2 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中的规定执行。
4.4.3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中的规定执行。
4.4.4 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中的规定执行。
4.4.5 铬的测定
按GB/T 5009.123中的规定执行。
4.5 药物残留物质检验
4.5.1 土霉素的测定
按SC/T 3015的规定执行。
4.5.2 氯霉素的测定
氯霉素残留量筛选测定方法按NY 5070的规定执行,确证测定按SC/T 3018的规定执行。
4.5.3 磺胺类的测定
按SN 0208的规定执行。
4.5.4 菊酯类的测定
按GB/T 5009.162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与判断规则
5.1 检验批次
按同一时间、同一来源(同一池或同一养殖场)的商品泥鳅为同一检验批次。
5.2 抽样
按SC/T 3016的规定执行。
用于微生物检验样品的抽取应符合GB/T 4789.20的规定。
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场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 出场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场。
5.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新建养殖场的饲养泥鳅;
——饲养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4 样品制备
每尾泥鳅应取肌肉,同一检验批所有抽样品采集绞碎混合均匀,按四分法对角取样,试样量不少于200g,微生物样品不少于250g。
5.5 判定规则
5.5.1 感官检验的合格率应为95%以上;95%以下时,则判断本批产品不合格。如感官检验有三项不合格或有严重病灶的,则为不合格品,不必再进行安全检验。
5.5.2 安全指标应符合标准要求,若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和运输
6.1 标志
产品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及出池日期。
6.2 包装
包装容器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无污染,并具有较好的通气和排水条件。
6.3 暂养
宜选用网箱暂养,使用目大为0.15mm(20目)规格的网箱,可暂养的泥鳅量为15kg/m3~21kg/m3。
6.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过程中应保湿、防晒、防虫咬、防挤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不得与有污染物质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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