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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泥鳅:质量安全要求

零零社区网友  2006-03-15  互联网


               前  言

  本部分3.3为强制性条款。

  DB33/ 561-2005 《无公害泥鳅》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 苗种繁育技术规范;

  ――第2部分: 养殖技术规范;

  ――第3部分: 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为DB33/ 561-2005 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新昌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周志明、张玉明、胡廷尖、黄小红。

  引  言

  泥鳅营养丰富,味道鲜美,其蛋白质含量达21%,药用功效显著,因此泥鳅作为一种滋补食品,越来越为人们喜爱。由于捕捞过量及栖息场所的日益恶化,泥鳅资源遭到了破坏,自然产量大为减少。人工养殖已成为市场供应的主渠道,养殖区域在省内外迅速发展。为了规范泥鳅无公害养殖的生产环境,推广泥鳅的养殖技术,保障产品的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无公害泥鳅: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泥鳅的质量安全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与判断规则、标志、包装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商品泥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和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62   动物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和拟除虫菊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18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3 要求

  3.1 规格

  个体重10g以上。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商品鳅活体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气味               泥鳅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体较小而细长,前端呈亚圆筒形,腹部圆,后端侧扁。头较尖。

  形态         吻部向前突出,口小,呈马蹄形。头部无鳞,体表鳞极细小,埋

            于皮下。体表粘液丰富。


  体表         光滑完整,无病灶


            体背及体侧2/3以上部位呈灰黑色,有黑色斑点,体侧下半部灰白

  体色         色或浅黄色。胸鳍、腹鳍和臀鳍为灰白色,尾鳍基部上方有一的

            黑色斑点。


  3.3 安全卫生指标

  3.3.1 微生物及寄生虫指标( 见表2)


                表2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细菌总数,cfu/g               ≤106

  大肠菌群,个/100g              ≤300

  大肠杆菌               不得检出

  鄂口线虫               不得检出


  3.3.2 有害有毒物质限量 (见表3)


               表3 有害有毒物质限量

  项     目             指   标

  汞(以Hg计),mg/kg           ≤0.5

  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0.5

  镉(以Cd计),mg/kg           ≤0.1

  铬(以Cr计),mg/kg           ≤2.0


  3.3.3 物残留限量 (见表4)

             表4  药物残留限量

      药物类别                指 标

     四环素类 土霉素,mg/kg          ≤0.1

抗生素                        

     氯霉素类  氯霉素             不得检出


         磺胺嘧啶,mg/kg

        

         磺胺甲基嘧啶,mg/kg      

磺胺类及增效剂                   ≤0.1(以总量计)

         磺胺二甲基嘧啶,mg/kg

         磺胺甲噁唑,mg/kg


         а-氰戊菊酯,mg/kg        ≤0.2


菊酯类      溴氰菊酯,mg/kg         ≤0.1

         氯氰菊酯,mg/kg         ≤2.0

  4 检验方法

  4.1 个体重

  用精度值为0.5g的电子秤称重。

  4.2 活体感观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条件下,在白瓷盘中按本部分3.1条规定对样品逐项进行感观检验。

  4.3 微生物及寄生虫检验

  微生物检验按GB/T 4789.20的规定执行,寄生虫在普通显微镜下进行镜检。

  4.4 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验

  4.4.1 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中的规定执行。

  4.4.2 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中的规定执行。

  4.4.3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中的规定执行。

  4.4.4 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中的规定执行。

  4.4.5 铬的测定

  按GB/T 5009.123中的规定执行。

  4.5 药物残留物质检验

  4.5.1 土霉素的测定

  按SC/T 3015的规定执行。

  4.5.2 氯霉素的测定

  氯霉素残留量筛选测定方法按NY 5070的规定执行,确证测定按SC/T 3018的规定执行。

  4.5.3 磺胺类的测定

  按SN 0208的规定执行。

  4.5.4 菊酯类的测定

  按GB/T 5009.162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与判断规则

  5.1 检验批次

  按同一时间、同一来源(同一池或同一养殖场)的商品泥鳅为同一检验批次。

  5.2 抽样

  按SC/T 3016的规定执行。

  用于微生物检验样品的抽取应符合GB/T 4789.20的规定。

  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场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 出场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场。

  5.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新建养殖场的饲养泥鳅;

  ——饲养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4 样品制备

  每尾泥鳅应取肌肉,同一检验批所有抽样品采集绞碎混合均匀,按四分法对角取样,试样量不少于200g,微生物样品不少于250g。

  5.5 判定规则

  5.5.1 感官检验的合格率应为95%以上;95%以下时,则判断本批产品不合格。如感官检验有三项不合格或有严重病灶的,则为不合格品,不必再进行安全检验。

  5.5.2 安全指标应符合标准要求,若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和运输

  6.1 标志

  产品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及出池日期。

  6.2 包装

  包装容器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无污染,并具有较好的通气和排水条件。

  6.3 暂养

  宜选用网箱暂养,使用目大为0.15mm(20目)规格的网箱,可暂养的泥鳅量为15kg/m3~21kg/m3。

  6.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过程中应保湿、防晒、防虫咬、防挤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不得与有污染物质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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