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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2005年11月18日,《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讨论表决,获得正式通过,将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是该省渔业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该省渔业行业管理工作又步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必将对做好新时期渔业行政管理工作,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增加渔民收入,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分八章六十八条,分别就渔业行政管理体制、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水产养殖业、捕捞业、渔业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范。《条例》在保留了1989年出台的《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迄今为止仍然有效的好的条款的基础上,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浙江渔业管理的实际,创造性地制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规范。一是根据渔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明确规定了乡镇、渔业村社和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明确要求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应当配备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从而确保渔业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建立了水产养殖规划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强渔业生产的规范化管理;三是建立了对特定渔区、特定水产品种的专项捕捞许可实施招标、拍卖的制度,并明确规定了专项捕捞许可的招标、拍卖所得应当全额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渔民的社会保障,从而可为全国今后实施对捕捞业的科学管理,为今后全面实施捕捞限额制度积累丰富的经验;四是根据国家和该省政府对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分工要求,为了忠实履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责,就初级水产品的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定了操作性很强的管理规范,有利于加强水产品质量源头管理,确保水产品食用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五是明确规定了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法律责任,从而确保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能足额上收,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六是对本《条例》的行政管理主体、行政执法主体等,作出了适合我省当前和今后渔业行政执法体制情况的规定,也就是说,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外,还可以委托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在《条例》于明年4月1日正式实施前,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密切配合浙江省人大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条例》在该省全面有效地得到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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