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药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现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马茜
电话:(010)66556335
传真:(010)66556334
电子邮件:66556319@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黄辉
电话:(010)59192899
传真:(010)59191875
电子邮件:pmd@agri.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
1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1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属于农药废弃物的一种类型,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分类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的贮存、运输、处置活动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村、镇农户和农药经营者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集中贮存前,其回收、暂存、转运活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责任】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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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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