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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有哪些,下月起实行新规定


编者按:

日前,农业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3家单位,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行。1998年3月12日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同时废止。现将新《规定》部分内容摘编如下:

 

生产者需建立维修网点

新《规定》指出,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

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妥善处理农机用户的投诉、查询,提供服务,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三包问题。

销售制度更完善

根据新《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验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农机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内容。交付农机产品时,销售者应与购机者当面交验、试机,交付随附的工具、附件、备件,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附文件,明示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等。对于进口农机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销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责任以及在农忙季节及时排除各种农机产品故障的措施。

维修服务需严格按合同执行

为确保用户购买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及时保质维修,新《规定》指出,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还应承担三包期内的属于本规定范围内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完整、真实、清晰地填写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等在内的修理记录,并向农机用户当面交验修理后的农机产品及修理记录,试机运行正常后交付其使用,并保证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用。

修理者应当保持常用维修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维修零部件而延误维修时间。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农机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并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

产品三包期限更明确

对农机产品三包内容及期限,新《规定》指出,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当不少于规定的时间。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计为整机,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主要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其他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且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内燃机作为农机产品配套动力的,其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按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执行。农机产品的易损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合理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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