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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秸秆法规”呈现六大亮点


江纪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6月1日起施行。《决定》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围绕当前江苏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存在的问题,总结了部分地区成功的经验,突出强调了要实现资源管理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亮点一:目标明确

《决定》确定了综合利用的目标和全面禁烧的最后期限。《决定》第一条规定:“到2012年底,基本建立秸秆收集体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为了保证秸秆禁烧工作能够得到很好的落实,做到有步骤的推进,《决定》设定了先在重点区域禁烧,同时授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情况,逐步扩大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范围,到2012年底实现全行政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第九条对重点禁烧范围作了规定。为了便于执行,《决定》要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具体区域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亮点二:多部门联动

《决定》对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内容和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决定》第三条规定:“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机部门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根据本地区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合理确定秸秆用作肥料、燃料、饲料、食用菌基料和工业原料等不同用途的发展目标,统筹考虑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在本决定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从制度上进一步强化了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对秸秆利用的指导作用。

亮点三:突出政府行为

《决定》突出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政府行为。秸秆综合利用的途径很多,可用作肥料、燃料、饲料、食用菌基料、工业原料等。但目前,就大范围实际应用而言,技术相对成熟而又经济实用的利用方式是秸秆机械化还田。其他技术有的成本过高,有的仍处在试验攻关、示范推广阶段,离大规模推广使用尚有一定距离。农作物秸秆还田的好处在于改良土壤、培养地力、降低农本、减少用药、提高产量,也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决定》第四条明确要求:“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到2012年底,全省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面积须占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目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农机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秸秆还田作业标准,并监督执行。”

亮点四:鼓励多种形式发展

《决定》明确规定鼓励秸秆用作燃料等其他利用方式的发展。目前,农户将秸秆直接用作燃料的比例在不断下降,但把秸秆气化以后作为燃料的比例呈上升趋势,总体上还有一定的空间。秸秆用作食用菌基料技术比较成熟,用做饲料,如秸秆青贮、养奶牛等可以有一定的发展。因此,《决定》第五条规定:“鼓励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合理安排利用秸秆发电项目;扶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人造板材、包装材料等产品生产和秸秆编织业;鼓励养殖场(户)和饲料企业利用秸秆生产优质饲料;支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

亮点五:强化科技支撑

《决定》对秸秆综合利用的科技支撑作出了明确规定。秸秆综合利用离不开科技支撑。在秸秆传统利用方式逐渐萎缩、新的利用途径面临技术难题的情况下,加快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因此,《决定》第六条规定:“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农业、科技、农机等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资金,重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项目;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科技示范基地,提高农民综合利用秸秆的技能水平。”

亮点六:补贴法定化

《决定》首次将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贴法定化。对于如何落实政府扶持政策,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也是《决定》规范的重点内容之一。在财政支持方面,《决定》第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秸秆还田、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应当将秸秆还田、打捆、青贮等机具纳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并对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给予补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和农机部门根据年度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目标制定。”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综合利用 饲料 气化 食用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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