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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


:孙莹

中国保监会近日要求各保险监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以及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

保监会认为,拖拉机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对增强拖拉机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及时妥善处理农村地区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最近个别地区保险机构以拖拉机交强险承保严重亏损为由,推脱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个别地区仍有将不符合拖拉机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登记为“变型拖拉机”的现象,造成个别地区出现拖拉机交强险“投保难”的问题。为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保监会就有关事项下发通知。

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保监会希望各相关机构能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通知中强调:“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拖拉机交强险制度对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农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抓好拖拉机交强险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

严格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

保监会特别强调要严格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新修订的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标准规定了拖拉机及其挂车的整机及各有关部分的安全技术条件、安全检验方法要求等,对拖拉机及运输机组的功率、挂拖质量比、比功率、外廓尺寸和结构也作了明确的界定。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新标准,切实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不得给不符合新标准和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要求的拖拉机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以“变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也不得将此类车辆纳入拖拉机交强险范围承保。

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

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切实执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对于2009年7月1日后领取牌证的拖拉机,一但发现其不符合新标准和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并向当地保监局和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同时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提升拖拉机交强险的理赔服务水平,采取有效措施,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保险机构可到当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交强险业务,方便农民群众投保。

加强拖拉机交强险业务监管

保监会要求各保监局要加强对拖拉机交强险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拒绝承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督促当地保险机构不断提高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水平,对于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等处罚措施,以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利益。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积极落实拖拉机交强险的把关、验证、审查等制度,对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对未办理拖拉机交强险的,不得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探索完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

保监会提出,对于拖拉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超过100%的地区,有条件的保监局可会同当地农机、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按照维护拖拉机机手合法权益、积极稳妥的原则,积极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运输型拖拉机(含低速载货汽车)交强险地区费率。

保监会要求各地保监局、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各保险机构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协调,及时解决拖拉机交强险工作中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宣传,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积极向农民群众宣传拖拉机交强险制度,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平稳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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