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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电话叫,农机监理到”


安红丽 张增峰

近年来,随着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群众购买农业机械热情持续高涨,全国各省市农机保有量连年增加;同时,农机事故也随之数量猛增,造成众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形势不容小觑;一起突如其来的农业机械事故,轻则当场造成财产损失,重则致人伤残伤亡;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以后,人员救护、现场勘验及调解处理工作随即成为首要之急。

农机事故突发,慌乱之中机手或当事人往往想不起拨打哪个电话报案、找谁帮忙求助,造成救援、事故处理人员赶赴现场延时,耽误事故处理、组织协调等各方面工作;而且,农机事故有其特殊性和其地理偏僻性,就算公安交警等其他部门接到报案(报警),在处置农机事故方面也存在被动性:一方面其人员对乡镇村庄作业场所不熟悉可能延误时机;一方面或因人力资源紧张且处理农机事故缺少专业针对性贻误处理工作。

国务院最近颁布实施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第二十六条强调指出,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可见,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法律特许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专业机构,肩负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农机事故处理工作重任;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人员是处理农机事故的专业人员,大多接受过专业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农机事故处理流程、具体操作,且其经常深入乡村开展工作、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先天有利条件,便于了解熟悉事故发生地点及时赶赴现场,妥善调解处理有关事宜。笔者认为,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农机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权限之后,如果农机监理机构不能及时履行职能,对农机事故进行调解处理,势必因赔偿责任、事故纠纷引发社会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同时造成农机监理工作缺位,甚至会面对当事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控告,造成不好社会影响,进而影响农机监理的整体社会形象。

出于对人民群众、广大农民机手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忠实履行职责、完成上级交托任务工作的根本要求,强烈呼吁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与电信部门协调,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早日设置(开通)全国或各省统一,类似于119、110这样的农机事故报案(报警)、服务短拨电话,“一个电话叫,农机监理到”,使农机监理机构以崭新的服务形象面向社会,在农机事故发生后对应群众求助及时出勤,更好地管控、处理、调解农业机械事故,更加快捷地完成事故处理工作任务,抓好农机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为农机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作业生产提供贴心服务和最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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