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两年多来,在实践过程中叫好与叫座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众论短长,各抒己见。因此,本报特意请了几位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现实问题。
走出“一合就灵”的认识误区山东省新农村建设研究中心副教授张英魁认为,农民合作经营与土地流转之后的集中经营,二者之间会产生一种联动关系。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绝不是简单的“一合就灵”,合作社也不是农村现代化的唯一形式,而应该从四个方面着手解决合作社面临的现实难题:一是要建立在严格的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之上。确立合作社适当规模,探索健康发展路径,必须立足于科学的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上,以降低农民参加合作社的风险。二是要避免农民利益被边缘化倾向。他认为,参加合作社农民虽然在农资物品购买、农产品销售等方面避免了弱势的个人行为,但种植专业大户掌控的合作社、农业相关的企业介入的合作社,农民仍难以真正享受合作带来的效益。三是要有其他农村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协作与支持。他认为农业经济组织应是一个体系,组织之间应相互补充,相互竞争与合作。另外,还必须有社会服务组织的有效支持。四是要有基层政府的科学引领与大力扶持。他认为农村现代化的实现,没有产业结构与生产方式的变革是不可能的。产业结构与生产方式的变革必须依靠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安排与政府对农户的有力扶持。因此,政府应该在经济发展策略、市场信息、合作经营与家庭经营的优劣等方面,给予农民系统的培训,并引领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社,给予足够的财力物力支持,以达到产业结构与生产方式变革的目的,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合作社的发展不单是自身问题天津师范大学政治学博士后刘学斌说,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不单是合作社自身的问题。从近几十年“三农”领域合作社发展演变的历史看,合作社的发展受到政府政策、政府行为的强烈影响,并受其制约。讨论政府与合作社关系时,不能仅停留在政府政策和行为层面上,而要深入到政府理念层面,只有顺应时代和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在政府理念层次实现更新和转换,合作社事业才能得到健康发展。这种转换和更新包括:第一是进一步强化公平正义理念,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第二是牢固树立服务理念;第三是尊重理念,合作社本身是自愿联合、自我服务、自担风险、分享收益的经济组织。所以政府要切实尊重农民的利益、意愿,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提供指导、扶持、服务、监管,不直接干预合作社内部事务,不包办代替。
“四个抓手”是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经济研究中心李爱莲博士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获得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必须重视“四个抓手”:一是寻找有高收益的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生产、销售、经营商业上最有效益的产品,让成员觉得加入合作社是最受益的。二要有好的合作团队。把合作社的积极分子吸收到领导层来,组建一支有效的工作团队,制订好一定的行动计划,才能达到良性运转的目的。三是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有效支持。她认为有各部门的参与,政府放心,农民满意,合作社发展才会有生命力。四是要实现有效运营。她认为一要加强品牌建设,二要先销售取得销售订单,三要按订单标准化进行生产与管理,四要始终攥成一个大拳头,增强与各方的谈判力量。
政府要转变执政理念做好服务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张长虹建议,政府要转变执政理念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要增强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认同感和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促进其生产理念由“依赖型”的传统观念,向“创业型”的现代理念转变。二要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合作社的融资问题,尤其是金融部门应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探索小额贷款捆绑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积极发放贷款,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利率。加强农业、财政、工商、税务、质监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共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发展营造一种宽松、和谐的氛围。三是建立并推行农业自然灾害保险业务。农业属于高风险产业,目前我国农业基本上是靠天吃饭,自然灾害具有不可抗力性和周期性。因此,国家要把农业保险制度纳入保险法律体系,把农业保险的触角延伸到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辐射到农村的每一个角落,发动农民群众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积极投保,增强他们发展农业生产的信心,为农民增收系上“安全带”,使农民真正享受到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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