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法制审核内容。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4.明确法制审核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要结合执法实际,确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和督促,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三项制度”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2019年6月30日前,根据《指导意见》和本方案对现有农业行政执法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订。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审批服务指南、音像记录规则、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修订工作要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部法规司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编办、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及时制修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互享,采取有效措施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全面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部法规司要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等执法信息化系统,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信息及时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加强培训宣传。部法规司要将“三项制度”作为每年全国农业综合执法骨干和地方法制骨干培训的重要内容,安排专题培训课程。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也要举办本地区、本部门“三项制度”专题培训班,组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行政审批人员、政务服务人员认真学习“三项制度”,确保其熟练掌握相关要求。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推行“三项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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