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于险峰张仁军)日前,《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经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辽宁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建设适宜人居环境、提升生态文明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从全过程提出了绿色建筑的要求。《条例》以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为核心,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土地出让、规划审批、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通过努力完善市场推进机制、强化政府引导和扶持等举措,推动绿色建筑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条例》规定了引导和激励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条例》明确,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等清洁能源技术的绿色建筑,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同时,要求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建设、购买及运营扶持奖励政策。
《条例》明确,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标准,室内空气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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