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玉)近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新修订的山西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民主议事制度和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在新的法规中,山西充实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针对基层村民会议因人多、居住分散等难以召开的问题,新的立法规定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在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新的立法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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