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理顺职能关系,强化鉴定公益服务的需要。2015年修订时,将鉴定证书发放工作由农机化主管部门下放到鉴定机构,但涉及的相关规定并未相应修改,如制定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获证产品证后监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仍由主管部门承担,需要依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做相应修改,理顺政事职责,强化鉴定机构责任和监管要求。同时,2017年3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至此,农机鉴定经费保障方式由向企业收费转变为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鉴定转变为纯公益性服务。目前,农业农村部和各省农机鉴定机构基本都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适应经费保障管理方式变化和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需相应修改“现行办法”相关规定,重新明确行政部门、鉴定机构的相关职责,强化鉴定的公益性服务要求。
记者: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修订过程?
答:从2017年3月份,农机化管理司会同原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启动了修订工作,先后多次到鉴定机构和企业调研,并组织农机化主管部门、鉴定和推广机构、企业、专家进行了深入研讨。2017年5月确定了修订工作方案,从为企业松绑减负、支持创新、优化鉴定体系、理顺实施关系、强化公益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明确了修订内容。2017年7月形成了初稿向各地农机化主管理部门、农机鉴定机构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9月中旬将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送审稿)》提交原农业部政法司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对送审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2月,在国务院法制办和农业农村部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意见300条,共采纳或者部分采纳106条。2018年5月形成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修订草案)》。2018年12月18日通过农业农村部部常务会议审议,12月30日正式对外发布。
记者: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这次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发展的新要求,在畅通农机创新产品鉴定渠道、优化农机鉴定体系、减轻申请企业负担、转变管理服务方式等方面迈出了新步伐。现行办法由34条修改成32条,其中修改26条,删除3条,新增1条,未修改6条。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修改内容。一是修订鉴定分类和内容,畅通创新产品鉴定渠道。原鉴定分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三类,修订后保留了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删除了选型鉴定,明确专项鉴定内容为考核、评定农业机械创新产品性能。二是修订鉴定内容和证书管理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了企业申请鉴定提交营业执照、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以及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等要求;将鉴定证书有效期满后续展,调整为证书到期仍符合现行鉴定大纲要求的,实行注册管理;推行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信息化管理;大幅减轻企业负担。相应增加了证书注销的要求和情形;同时明确企业书面承诺,保证申请鉴定的产品为合格产品、资料真实有效;对违反规定被撤证的严重情形,5年内不受理鉴定申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修订鉴定分级、分工,避免交叉重复。取消了鉴定分部、省两个层级及平行制定鉴定大纲、开展鉴定的制度设置,明确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农机鉴定机构依据和遵循鉴定大纲开展鉴定,证书全国有效,解决了全国农机鉴定,特别是推广鉴定部省之间、省与省之间内容、方法、程序等标准不统一、交叉重复等问题,使鉴定分工更为合理,优化了鉴定体系。明确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法规、标准的变化和农机产品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废止,不断适应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四是修订鉴定机构服务和监督内容,落实政事分开。明确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取消了主管部门确定、公布鉴定机构及可鉴定产品范围的规定,将行政主管部门制发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职能下放至鉴定机构,将监管通过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的工作由行政部门负责改为由鉴定机构负责,取消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进行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的规定等,理顺主管部门和鉴定机构的关系,落实“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同时,增加了相关规定,鼓励鉴定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共享资源,增强能力。五是删除了不必要和与公益性鉴定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条款。如鉴定机构从事仲裁检验等其他鉴定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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