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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br>《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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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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