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对渔船管理和捕捞许可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渔船管理和捕捞许可制度是渔业管理最基本的制度,此次修订是2002年颁布实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后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是为适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新时期渔业发展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渔业现代化意义重大。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落实新时期渔业发展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重视渔业资源养护工作。2017年,我部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十三五”时期渔船“双控”制度的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这些新理念、新任务和新要求,都需要通过修改规定予以固定和规范。
二是推进渔业“放管服”改革的需要。近年来,根据中央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相结合的精神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部在下放大型拖网、围网渔船捕捞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基础上进行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有必要在完善现有渔船管控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最大限度地下放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体现方便渔民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三是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需要。我国是渔业大国,也是世界上渔船最多的国家。据统计,我国渔船总数94万余艘,其中捕捞机动渔船39万余艘。渔船管理是现阶段我国渔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非法造船、船证不符、无序流动、异地挂靠等突出问题,给渔业生产秩序和安全监管造成很大困难,捕捞强度仍居高不下,渔业资源衰退问题仍在持续。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现有制度,明确职责、强化管理,规范渔船管理秩序,严格控制捕捞强度,保障渔业生产秩序和渔业资源永续利用。
问:请问这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修订遵循哪些原则?
答:此次修订遵循“依法规范、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原则,将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控的新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制度化。“依法规范”就是严格依据《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理的职责进行规范,对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进行明确。“简政放权”就是按照中央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相结合的新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我部负责的海洋大型拖网、围网及跨省购置渔船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把部分专项捕捞许可证下放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发。同时,授权各省(区、市)在职责范围内可将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强化监管”就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加强审批事项下放后的监管工作,强化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加快实现全国“一网通办”,更好服务产业发展和渔民群众。
问:请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此次修订,对原《规定》章节进行了调整,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新设监督管理一章,分为总则、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监督管理、附则五章,共五十九条,比原《规定》增加了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加强渔船规范管理。实行以船长为标准的渔船分类方法,实现与国际管理规则接轨。按照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我部确定,海洋小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政府确定。明确以底拖网禁渔区线为界进行渔船分区作业管理,禁渔区线内侧为小型渔船作业场所,海洋大中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外侧作业,不得跨海区生产。为避免船网工具指标向少数地方大量集中,防止渔船无序流动,规定海洋大中型渔船不得跨海区买卖,小型渔船不得跨省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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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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