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挖石材触犯刑法 农村新报讯 通讯员姚怡邵峰
案件回放:
今年8月初,鄂州市汀祖镇岳石洪村民程准备在自家田里建设苗圃基地,需要7000多方石材。他看到本村与黄石市下陆区交界处有裸露山体,可以直接挖取。
程某想着就近取用石材,既省钱又方便。于是,在没有获得任何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程某请来挖掘机师傅及货运翻斗车司机帮忙,非法开挖石材7500立方米。
程某将非法采得的石材运回石洪村,开始建造苗圃。此事被当地群众得知,并报了警。9月8日,鄂州警方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向鄂州市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程某。
警方说法:
汀祖派出所办案民警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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