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将推进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农村新报讯 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和新增内容主要集中在老年优待、养老环境、养老服务等方面。《办法》要求,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社会保障方面,《办法》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社会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落实老年人异地养老与养老金领取、医疗保险、享受养老服务等政策措施,为异地安置、居住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条件。另外,要健全城乡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对城乡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高龄、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等,保障其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需求。
设施建设方面,《办法》要求建立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整合农村闲置资源,推进农村幸福院、互助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医疗点建设。
家庭与社会责任方面,《办法》规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家庭成员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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