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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改革先从产权制度入手


深化农村改革系列评论①

深化农村改革先从产权制度入手

( 2015年11月16日  01 版)

    本报评论员

    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重要节点,作为小康进程中最薄弱环节的农村,搭乘“改革号”高速列车,开启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的深化改革之旅。在不久前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的5大领域,其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位居首位。

    土地是农民生存之源,也是国家稳定之根,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关乎诸多改革目标的实现,涉及亿万农民的利益,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带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因此,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以保护广大农民的权利为核心,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深化林业和水利改革。具体路径就是要从制度设计上,推动农村集体产权的“确权”“赋权”;从实践创新上,加快“活权”,让农民真正享受到收益。

    要精准确权,解决谁有份、有多少的问题。一方面要摸清家底,农村集体资产类型多样,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厂房等经营性资产以及学校、道路等非经营性资产,各类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展不一、要求各异,必须分类推进。特别是前两类资产,对资源性资产,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怎样更公平合理、公开透明地将资产折股量化到农民手中,实现“农民变股东、资产变股权”,实现从“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的转变。另一方面要弄清人数,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难题。

    要充分赋权,解决有什么用的问题。赋予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合理界定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完整的权能,让农民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包含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更加完整;扩大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权能,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扩大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的权能,让农民不仅享有占有、收益的权能,而且应有处分的权能,也就是可以抵押、担保、转让、继承,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股份合作。

    确权与赋权是基础,明确了农民的合法权利;活权是实现形式,创新活权才能让农民的权利进一步物化,获得实实在在的收入。相比于确权、赋权的制度设计,活权更多需要的是各地在实践上的探索和创新。例如,浙江省湖州市建设的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体系,配套出台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确定9大类交易品种进入平台交易。为推进林权的流转交易,浙江湖州以县区为单位,建立了集体权管理、林权交易、资产评估为一体的森林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资产评估、林权抵押等。

    一方地,一瓦庐,皆为民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涉及经济、法律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问题十分复杂,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既要发挥集体的优越性,又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要坚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守住防止集体资产被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害的底线,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要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确保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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