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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执法水平


    采取如下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自查自评、集中考核、互查互评、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主要方法包括:审阅有关报告材料、听取情况汇报;组织现场检查或者暗访活动;评查执法案卷,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或者专案调查;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数据统计及报表分析;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考核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举报投诉中心反馈;聘请监督评议员;发放问卷调查表;举行民意测验。

    考核时间安排: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省级以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当年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书面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的监督实施:

    1.上级监督: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对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考核复议: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结果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五)考核结果及运用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考核结果是衡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在行政执法机构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由考核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对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达标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课题承担单位:北京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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