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对配置资源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农产品价格通常由市场决定,政府作为农产品市场的监管者,其对农产品价格的直接干预必须控制在最低程度。
在我国,作为调整农产品价格关系基本法的价格法制定于1997年,尽管从当时的角度来看,它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发 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10多年后,在以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经济改革目标确立后的今天,重新审视我国基于价格法而形成的 农产品价格法律制度,不难发现,其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根据当前经济改革的基本方向加以完善。
实质上,农产品价格法律制度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农产品社会供给 与需求持续稳定的相对平衡。基于农产品的商品性、社会性和农业的弱质性,在市场配置资源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背景下,现行农产品价格法律制度应当进行模式转 换,并根据经济改革的目标变化,重点对农产品市场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对农产品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同时,完善农产品价格保护和临时收储制度、 农产品限价制度,以及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农产品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农产品进出口调控制度、农产品调配供给制度等与农产品价格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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