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夫妻义务不“折半”
婚前约定不能免除法定扶养义务
( 2015年09月25日 08 版)张老汉是一名退休工人,5年前老伴去世。由于儿女整天在外忙工作,张老汉觉得没人陪伴太寂寞,于是托人从农村找了一个老伴赵某。赵某小他10岁,有一个儿子已成家单过。由于之前双方缺乏了解,张老汉多了一个“心眼”,在婚前和赵某签下了一份婚前约定:任何一方的大病费用由各自的医保和子女负担。
真是怕什么就来什么。结婚第3年,赵某竟被查出患了胃癌。按二人婚前约定,大病花费由各自医保和子女负责。可赵某自打从农村进城就没续缴新农合医保,现在儿媳妇又以“嫁汉、嫁汉,穿衣吃饭”为由不让赵某的儿子出钱。张老汉则以婚前约定为由拒绝负担。那么赵某的医疗费究竟该谁承担?
法官说法:张老汉和赵某的儿子都应该承担赵某的医疗费用。具体出资数额,可协商,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同样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赡养包括对老年人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也是赡养的重要内容。扶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是不同的两个法定义务,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发生在夫妻之间,后者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两者并不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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