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答记者问


    第二,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强化事后监督检查。我部不再开展质量复核性检测,在登记审批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或虚假的检验报告,即终止审批。对批准登记的产品,将进一步加强颁证后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肥料产品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肥料产品行为。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省内肥料监督抽查的结果对外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将作为肥料续展登记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三,取消肥料残留试验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从源头进行把关。在取消提交肥料残留试验资料要求的同时,加强了登记肥料产品原料来源的管理,通过制定相关标准严格限定肥料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并对肥料产品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提出了明确要求。取消企业在申请肥料正式登记时提交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要求,是考虑到企业在申请临时登记时已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适用性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验证。在申请正式登记时,企业需要提交产品在获证周期内的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详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还要提交农户使用情况及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问:企业可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对肥料田间试验的要求是不是降低了?

    答:《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5〕35号)明确提出:“申请企业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对田间试验报告降低了要求,企业按要求可自行做田间试验,只是说明企业有了更多更大的自主选择权,但所出具的田间试验报告有更高的要求,应能客观、准确的反应供试产品的应用效果,要有确定的试验地点、科学的试验设计和规范的田间操作,并要有经验丰富的农艺师指导把关。同时,试验必须满足《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有关规定,并符合《肥料效果试验和评价通用要求》(NY/T2544-2014)、《缓释肥料效果试验和评价要求》(NY/T2274-2012)、《肥料增效剂效果试验和评价要求》(NY/T2543-2014)、《土壤调理剂效果试验和评价要求》(NY/T2271-2012)、《微生物肥料田间试验技术规程及肥效评价指南》(NY/T1536-2007)等相关行业标准。为保证试验的规范,建议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教学、科研机构开展试验。

    问:如何确保登记肥料产品的安全性,对微生物肥料登记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肥料登记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抗爆性能试验、包膜材料降解试验、微生物肥料菌种毒理学报告、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报告等。所有登记产品均需提交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按照《肥料登记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及评价要求》(NY1980-2010)标准执行,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抗爆性能试验报告要求改性硝酸铵等高硝态氮含量产品登记时提交。试验按照《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9050-2006)标准执行,由具备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包膜材料降解试验报告仅要求某些特殊材料(如树脂等)包膜的缓控释肥料登记时提交,由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微生物肥料产品作为活菌制剂,其产品安全的核心是产品中使用菌种的安全。因此,微生物肥料申请登记时还需要提交菌种毒理学报告和菌种鉴定报告。菌种毒理学报告必须由具有菌种安全评价能力的国家级专业权威机构出具,如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菌种鉴定报告必须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或国家级专业权威菌种鉴定单位出具,如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与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微生物肥料产品有关安全性的具体实验要求执行NY1109-2006《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

    问: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些具体问题,也请您说明一下。

    答:关于年度质检报告问题。年度质检报告指的是在正式登记、正式续展登记时提交的,企业为监控产品质量而进行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对检测机构资质无要求,是企业控制产品质量的自检报告,但要求提供全项目检测,每年度至少提交2个批次产品检测报告。关于境外企业申请肥料登记问题。自2015年9月6日起,肥料登记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境外企业可登录“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网址:http://xzsp.moa.gov.cn)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凭登录名称和密码进入进行网上填报,上传有关附件,在线打印申请表,连同纸质资料一同邮寄或送达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予以受理。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境外企业应当由其设在境内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肥料登记申请。关于产品标签问题。企业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时,应提交书面的产品标签。企业获得农业部肥料登记证后,生产、销售技术指标高于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时,需向肥料登记机关进行标签备案,每一个备案标签应提交一份对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标签备案只针对执行农业行业标准的直接审批产品,对于缓释肥料、土壤调理剂等评审审批产品应严格按照登记证信息进行生产、销售。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田间试验 检测 残留 毒性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