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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就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答记者问


  本网讯  近日,农业部相继发布了第2287号、2291号公告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5〕35号)等文件。同时, 成立了农业部第八届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就此次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相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进行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答: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实施肥料登记管理,把好肥料产品的市场准入关,是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肥料登记管理制度自1989年建立以来,在保障农业生产用肥安全,促进肥料产业健康发展,打击假冒伪劣肥料产品,维护农民群众和合法企业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肥料登记管理也顺应改革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肥料审批程序。这次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加强肥料管理的需要。我国是肥料生产和使用大国,长期以来,在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改革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有利于加强肥料管理,推动建立管理科学、运转高效、职责明确的肥料管理长效机制。二是推进简政放权的需要。国 务院明确要求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作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先手棋”,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今年以来,农业部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统 一部署,切实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开展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要适应职能转变的新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把该放的事坚决放开, 把该管的事坚决管好。三是完善登记审批程序的需要。目前,肥料产业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变化,这对肥料管理方式提出了新要求。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要从管理的实际出发,简化不必要的程序和要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肥料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问:此次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哪些内容?

  答:此次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十分丰富,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实行综合办公。将肥料登记纳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实行综合办公。今后,企业申请肥料登记将更加方便、快捷。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对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开展监督。二是规范服务流程。农 业部第2287号公报发布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对办理程序和办理时 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不需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产品,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产品,评审时限不超过6个 月。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发布了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的程序和要求,明确肥料登记申请实行网上申报,让企业在办理过程中做到“心中有底”、“心 中有数”。三是简化资料要求。这次,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5〕35号),按照简政放 权的要求,结合肥料登记管理的实际,取消了提交肥料样品、质量复核性检测和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等要求,切实减轻了申请登记企业的负担。相关公 告和文件在农业部的门户网站都能查到,可以了解更多具体内容。

  问:取消“三项规定”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此次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提交肥料样品、质量复核性检测和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等“三项规定”。取消 “三项规定”是从简政放权、肥料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更好为企业服务的角度出发,不是放松对肥料登记的要求。对此,肥料企业和相关单位要正确理解、规范操 作、严格把关。重点要把握好以下三点。

  第一,取消提交肥料样品的规定,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必须是省级以上的单位,经计量认证,并具备相应的肥料承 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省级以上是指冠以XX省(部)或国家级的质量检测中心且具有检测相应产品的资质。同时,要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一旦出现虚假报告,管理部门将对登记产品和检测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临时续展登记、正式续展登记和正式登记的质量检验报告需为登记证有效期内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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